国务院通过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文章发表时间:2015-04-22 16:42:19

    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会议指出,开展上述领域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上述办法指出,特许经营项目可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从市政扩展到多个领域

    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特许经营在各地有诸多实践,但在《办法》出台之前,有关特许经营最高级别的规范,仍然是2004年由住建部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地实践多以此为依据,特许经营需经招投标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好产品和服务标准等。

    但2004年版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只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这次通过的《办法》将范围扩大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多个领域。

    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二是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三是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四是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五是严格履约监督,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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