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

沪地办〔2015〕43号

各区县地名办:

  《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印发,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

  (2005年12月26日沪地办〔2005〕15号公布实施,根据2015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沪地办〔2015〕4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下列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适用本规则:

  (一)道路、桥梁、隧道、地道名称;

  (二)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

  (三)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名称;

  (四)客运、货运枢纽站名称。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轨道交通线路名称的格式为“轨道交通序号线”。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桥、地道、隧道、港、港区、码头、站、线等。

  (三)特定通名的标准:

  1.大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崇明县除外)。

  2.大桥:跨越黄浦江、长江或跨海的大型桥梁。

  3.隧道:穿越水体、山体的通道。

  4.立交桥:车行上立交。

  5.天桥:人行上立交。

  四、专名规则:

  (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七)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八)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九)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

  (十)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

  (十一)轨道交通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统一名称,一般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

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

  (2005年12月26日沪地办〔2005〕15号公布实施,根据2015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沪地办〔2015〕4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三)居住区及居住类的建筑物可使用的通名为:楼、厦、园、苑、城、都、村、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庄、阁、里、坊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可使用的通名为:楼、厦、园、苑、城、都、广场、中心、馆等。

  (四)本类地名不得使用的通名为:国、邦、洲、镇、区、市、海、港、湾、林、岛、街、门、世家、世界等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五)特定通名的标准:

  1.大厦:10层以上建筑。

  2.花园、花苑:绿地率达到50%以上。

  3.城: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4.别墅: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容积率不超过0.35,外环线以外容积率不超过0.30。

  5.广场: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空地,名称必须体现其主要功能。

  6.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名称必须体现其主要功能。

  四、专名规则: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人民团结、宗教信仰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革命、民主、自由、华府等。

  (三)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四)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命名,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上海”之类的词。

  (七)不得以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命名。

  (八)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九)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十一)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二)冠以“国家”、“中国”等词语,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征得国家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冠以“上海”,且以体现产业区划功能词语命名的,应征得本市相应主管部门认可。

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

  (2005年12月26日沪地办〔2005〕15号公布实施,根据2015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沪地办〔2015〕4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且不得与居住区、建筑物类名称同名。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

  (三)特定通名的标准:

  1.公园:绿地面积必须在10000平方米以上。

  2.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步行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四、专名规则:

  (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八)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九)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

  (2005年12月26日沪地办〔2005〕15号公布实施,根据2015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沪地办〔2015〕4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漕、浜、港、经、浦、沟、塘、堤、坝等。

  四、专名规则:

  (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地名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八)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九)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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