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5]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我委《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和更新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 节能部分),面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并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组推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征集要求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可以在全行业或多领域广泛应用,获得显著节能降碳成效,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报送内容。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

  二、关于技术更新要求

  (一)更新内容。调出《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 节能部分)中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调出没有开展实际推广工作的技术提供单位;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技术更新其相关指标;增加新的典型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

  (二)报送内容。请你们对此前报送的并已选入的技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对需要更新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附件3)。

  请你们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技术推荐和更新材料文字版(2套)和电子版(需刻制光盘,1套)报送至我委(环资司)。

  联系人:高 岩 蒋靖浩

  电 话:(010)68505844/68505595

  传 真:(010)68505845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孙 颖 马楠松

  电 话:(010)68585777-6036/6039

  传 真:(010)68585777-6040

  邮 箱:jntg@chinanecc.cn

  附件:1、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

     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

     3、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

     4、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及申请报告填写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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