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治〔2015〕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办、旅游局,各军区、军兵种、省军区司令部,各直属海关,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外国人在华期间自驾车旅游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该项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国发〔1985〕78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以及各省级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活动出具有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要由在我国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负责接待。旅行社需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拟接待的外国人自驾车旅游团相关人员、车辆信息和接待计划、安全承诺书等材料办理人员、车辆进出境等相关手续。

三、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排有相应语言能力的本旅行社全职导游全程陪同;加强对外方人员管理,确保外方人员不脱团单独自驾旅行;教育游客自觉遵守我国法律,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二)依法办理人员、车辆物品的进出境手续,严格按照接待计划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禁止采用欺骗等不当手段取得相应牌照。

(三)旅行期间遇有重要情况,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向旅行社所属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四、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要加快“旅行社网上服务与管理系统”建设,以方便各部门对旅行社合法信息的查询、核对。在该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之前,由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将目前经常从事自驾车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目录提供给海关总署主管司局掌握备查并定期进行更新。

五、各海关要继续依法做好外国自驾游车辆进出境监管工作。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网上服务与管理系统”或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提供的旅行社目录中合法旅行社组织的境外自驾车旅游团,海关验核旅行社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办理有关车辆暂时进出境手续。

六、旅行社需在旅游团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接待计划,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旅游线路是否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告知审核结果。旅游路线不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无需办理批准手续;旅游路线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要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对旅游路线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旅行社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征求限制区域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意见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旅游路线途经因军事原因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限制区域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征求本省(区)省军区司令部意见后,再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复意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旅行证申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人员、车辆的入境、出境边防检查等手续。

八、对旅行社组织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海关准许机动车暂时进境凭证、旅行社接待计划、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按规定查验车辆后,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审查临时入境驾驶人的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以及驾驶人照片,按规定组织学习后,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境外机动车登记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管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

九、军队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管控,依法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外国人自驾车接近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要迅速劝离,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处理;发现外国人自驾车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设施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信息采集,不听制止的,要依法强制带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

十、除另有规定外,驻外签证机关凭国内接待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或接待计划为使用自备车辆来华旅游的外国人核发签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醒外方人员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由合法旅行社办理人员、车辆进出境等手续。

十一、香港、澳门、台湾自驾车团来内地旅游活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如签订有双边或多边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1986年9月16日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6]公发27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总参谋部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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