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信用监管要求,提高直销监管效能,引导直销企业诚信自律经营,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市工商局制定的《规范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指引》等有关制度规定,现就开展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价主体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体是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工商局做好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职责向市工商局报送辖区直销企业经营活动监管情况。

二、评价对象及分类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对象是在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沪登记注册未满1年的,不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对象按照下列分类进行信用评价: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

2.取得本市直销区域许可的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

3.未取得本市直销区域许可的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

三、评价内容

1.直销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下同)登记注册等有关许可情况。

2.直销企业信息公示情况。

3.直销企业报备经销商的有关情况。

4.直销企业是否在批准的直销区域内开展直销活动。

5.直销企业计酬制度和报酬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6.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直销员是否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7.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诋毁同行的情况。

8.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被消费者投诉的有关情况。

9.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被媒体等曝光的有关情况。

10.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涉及群体信访、重复信访等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情况。

11.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12.直销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情况。

13.直销培训员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在网上报备。

14.直销员的培训、考试、招募是否符合规定。

15.直销企业的会议活动是否按照要求报备。

16.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是否为核准的目录内的直销产品。

17.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18.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的有关情况。

19.直销服务网点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直销产品信息,提供退换货服务。

20.直销企业缴存保证金的情况。

21.直销企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情况。

    在本市登记的直销企业,评价1—21项;取得本市直销区域许可的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评价1—19项;未取得本市直销区域许可的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评价1—12项。《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四、评价方法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法:直销企业自评;市工商局抽查核实;市工商局对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结合日常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公示信息、舆情监测信息、信访举报信息、各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监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评价程序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一次,每年4月1日启动,6月15日前完成。

(一)企业自评。(4月1日—4月15日)直销企业对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自评,向市工商局报送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

(二)抽查核实。(4月16日—5月15日)市工商局在直销企业例会上,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公开抽取实地抽查核实的直销企业名单。

市工商局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必要时,组织相关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

(三)初评反馈。(5月16日—5月31日)市工商局根据直销企业自评情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有关信息,结合部分直销企业的实地抽查核实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对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形成初评结果并反馈给直销企业。

(四)复核评定。(6月1日—6月15日)直销企业自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价结果。

    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直销企业,市工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六、评价结果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旨在反映上一年度在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按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直销企业信用评价起评分为200分,评价结果设为A、B、C三个等级,得分在180分以上的,评价结果为A级;140—180分的,评价结果为B级;140分以下的,评价结果为C级。

七、评价结果的运用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反馈,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直销企业开展日常监管、扩区核查、会议管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直销企业,市工商局将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行政约谈,并要求企业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工商局提交整改报告,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信用评价重点抽查核实的内容。

    在沪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将抄告给其隶属直销企业。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1

直销企业登记注册等有关许可情况。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的,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取得相关的生产、销售许可的,一项扣5分。

2

直销企业信息公示情况。

未按期报送企业年报或未公示企业相关信息的,扣10分;列入异常名录的,扣30分。

3

直销企业报备经销商的有关情况。

未按要求报备的,扣20分;报备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占报备总数5%以下的,扣5分,超过5%的,扣10分。

4

直销企业是否在批准的直销区域内开展直销活动。

超出批准的直销区域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扣20分。

5

直销企业计酬制度和报酬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直销员计酬超过本人销售额的30%的,扣30分;存在团队计酬违规行为的,扣30分。

6

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直销员是否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直销企业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发现一例扣10分;经销商、直销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发现一例扣5分。

7

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诋毁同行的情况。

直销企业存在恶意竞争、诋毁同行的,扣10分;直销企业经销商存在该行为的,扣5分。

8

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被消费者投诉的有关情况。

未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的,一次扣5分。

9

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被媒体等曝光的有关情况。

因违规行为被舆论媒体负面曝光的,一次行为扣10—20分。

10

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涉及群体信访、重复信访等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情况。

未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群体信访、重复信访,造成社会不稳定情况的,一次扣10分。

11

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直销企业因传销行为被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一次扣50分;直销企业经销商因传销行为受到处罚的,一次扣10分;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一次扣20分。

12

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关情况。

未能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的,扣5分。

13

直销培训员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在网上备案。

未取得资质从事直销培训业务的,发现一次扣10分;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直销培训业务的,发现一次扣5分。

14

直销员的培训、考试、招募是否符合规定。

存在直销培训收取费用,或者在培训中宣扬迷信邪说、发财致富等违规行为的,扣10分;

未将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扣5分;

未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等留存相关资料或者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的,扣10分;

直销企业招募未满18周岁人员等“七类人”成为直销员的,发现一人扣2分;

经销商以直销企业名义组织培训、招募直销员的,发现一次扣5分。

15

直销企业的会议活动是否按照要求报备。

未按要求报备会议活动的,一次扣10分;在大型活动中宣扬销售人员以往的收入,存在对其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强迫参加活动的人员购买产品的,发现一起扣5分。

16

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是否为核准的目录内的直销产品。

发现以直销方式销售超出核准直销产品目录产品的,扣10分。

17

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未建立完善退换货制度的,扣10分;未按照建立的退换货制度实行退换货的,扣5分。

18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的有关情况。

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网点的,扣10分;设置服务网点与备案情况不符的,扣5分。

19

直销服务网点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直销产品信息,提供退换货服务。

未提供有关直销产品信息服务的,扣10分;服务网点不提供退换货服务的,扣10分;未公示有关退换货制度、直销员计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扣5分。

20

直销企业缴存保证金的情况。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根据营业额及时调整缴纳保证金的,扣10分。

21

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扣10分;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一项扣5分。

注:信用评价起评分为200分,得分在180分以上的为A级,140—180分的为B级,140分以下的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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