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要求,现对《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附件2《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加载的15位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外),其标识方法由“注册号”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打印标准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体为汉鼎简中黑,正本字号为17磅,副本字号为12磅。打印区域: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左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左边缘122毫米,上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上边缘70毫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八个字宽为52.5毫米;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左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左边缘91.5毫米,上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上边缘90毫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八个字宽为34.2毫米。 

  18位代码字体为宋体,正本字号为16磅,副本字号为12磅。打印区域:正本18位代码左侧边缘距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右边缘3毫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平中心对齐,18位代码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9毫米;副本左侧边缘距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右边缘1.7毫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平中心对齐,18位代码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9毫米。 

  二、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范围等照面记载事项右边距统一规范为:正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5毫米;副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4毫米。 

  各地已经发放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再按本通知要求一并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字体等按原打印标准执行。 

  此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集团登记证》印制的“母公司注册号”调整为“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赋号,编号由15位的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方法由“注册号(Certificate No.)”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redibility Code.)”,登记证样式、内容等不变。 

  附件: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2015)(略)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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