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发表时间:2014-04-18 15:57:58

  国务院法制办17日就《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进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对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

  在企业的公示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企业经营状态、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等信息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中,除了关于企业资产、利润、纳税情况方面的信息可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外,报告中的其他内容均须向社会公开。

  此外,企业股东的出资形式、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等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征求意见稿还从设立经营异常名录、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方面规定了信用约束机制。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通过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所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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