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工商部门发布16条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措施


文章发表时间:2005-04-08 11:07:40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市工商部门将会同市房地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这次专项整治将从五个方面入手,包括严格市场准入、整顿房产中介企业、规范经纪行为、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

    

    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的日常监管

    1.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凡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从事房产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予以取缔。

    2.严厉查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行为。对房产中介机构直接从事房屋买卖的,或未取得房产中介经营范围核准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咨询企业)从事房产中介经营活动的,按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严查处。

    3.结合年检工作,严格审查房产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查处。

    4.严肃查处房产中介机构擅自变更经营场地、擅设分支机构的行为,重点对注册在经济小区或招商中心的房产中介机构加强检查,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改变经营场地或擅设分支机构的房产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敦促其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愈期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5.做好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首次审验工作,对不符合《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注册条件的执业经纪人,将依法吊销其经纪执业证书。

    6.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企业借证行为以及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产中介的行为。

    7.房地产经纪企业中执业经纪人低于法定人数的,责令该经纪企业或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限期变更企业类型、或限期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监控,监控期间不予通过年检,不得变更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不得扩大经营范围,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8.对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的当事人到拟设立房地产经纪企业的执业注册申请予以严格审核把关。

    

    三、严厉打击房屋买卖、房产中介中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9.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房屋买卖、房产中介中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服务费、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

    10.开展对房屋买卖、房产中介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审查工作,加大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督力度。

    11.向社会公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不平等、不公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12.加快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版)、《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2001版)、《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2001版)等三个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

    

    四、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

    13.重点查处存在以下问题的房地产广告:对房地产性质、价格、地理位置等作虚假表述;对广告中承诺的小区设施、环境等具体内容不予兑现;在广告中发布“房产抵押贷款”、“按揭房再贷款”等内容超越了自身的经营范围;无预售或现售资格,发布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和现售广告;在房地产预售广告中使用不规范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利用房地产广告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以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投资回报”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或宣扬奢侈生活方式等。

    

    五、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14.专项整治期间工商部门将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予以严格审核把关。

    15.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咨询企业不得从事房产中介。

    16.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房地产开发”的,严格审查其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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